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报案
发生工伤3个工作日内,最好事发当天报案。
2.整理报案资料提交到社保局
当工伤报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报案资料提交到社保局。
报案资料包括:医院出具的住院申报表和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3.整理工伤认定资料提交到当地劳动局
在完成阶段2后,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资料到当地劳动局。
4.到当地劳动局领取《工伤认定书》
如造成残疾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到当地劳动局提交伤残鉴定申请,把资料交到指定医院鉴定检查。
提交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病案、1寸照片、鉴定申请表)。
5.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工伤报销
把资料交到当地社保局就可以进行工伤报销。
提交的资料包括:发票、认定书、等级鉴定书(若完成鉴定)、待遇申领及结算表、医院处方、检查报告单、身份证、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词及证人身份证、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伤者受伤状况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