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但是如果有协议,比如遗赠抚养协议之类的,要遵守相关协议。在继承上继承法对女婿规定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的条件。
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法律上允许上门女婿,需要女方父母以及家族人同意,村里也得同意。
我国法律做出了特殊规定,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人参加继承;第十四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主要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平时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上门女婿在丧偶以后在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则法律赋予了继承权利,可以与岳父、母的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人参加继承。当然上门女婿在未丧偶的情况下,并不享有继承权,而由其配偶享有,以防止发生继承混乱。
那么显而易见,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并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他们一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案情】
徐氏兄弟姐妹六人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徐氏父母相继去世,留下房屋6间及存款2万元。
兄妹办完丧事后,老大、老一、老三共议父母遗产处理问题,.三人一致认为老五和老六是出嫁闺女,无权分割遗产,老四虽然是徐家的儿子,但他十年前就被赵家招为上门,和出嫁的妹妹一样,也不能享有遗产。
于是三人分割了父母的遗产。除老五老六没有提出异议,然而老四则十分不满,认为三个哥哥不与自己商量就分了父母遗产,并霸占了自己的份额。遂以侵犯遗产继承权为由将三个哥哥起诉到法院。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那女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上门到女家,同岳父母及妻子共同生活,与女方父母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男到女家落户之后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变。
他们与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于由于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对父母所尽义务少于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少分给其遗产,但不可不分遗产。
本案,老四虽做了赵家的上门女婿,但他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依法和其他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