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侯某是某厂车间工人,在工作时由于事故造成左腿骨折。侯某认为自己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但他不知道工伤申请应当由单位提出,还是由他自己提出,也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请问,工伤申请应该由谁提出呢?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的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作申报义务。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侯某受伤后,他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起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的,侯某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特别提醒
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职工及其近亲属提出,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来提出,还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