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依法的、正确的回答应当是:
奶奶的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女儿,都有继承权。
无论小儿子是否与其妻子离婚,小儿子的妻子都没有继承权。小儿子的妻子不是奶奶的配偶,当然不是奶奶遗产的继承人!
小儿子的女儿的继承权,就是继承法所说的“代位继承权”。
解释如下:
1.继承法所设置的法定继承制度,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存在设立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继承权,子女、父母是基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直接的(不隔代)直系血缘关系产生继承权。
配偶可以因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而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直系血缘关系,是不会割断的,不论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如何或者是否支付了扶养费,都不会丧失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另当别论)。
所以,不论小儿子离婚在先、法院判决其女儿由小儿子支付生活费的事实如何,都不会使得小儿子的女儿丧失继承权,包括对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2.小儿子的女儿对于奶奶的遗产的继承权,是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奶奶;被继承人的子女——小儿子;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小儿子的女儿。
用通俗的语言表述:奶奶去世留有遗产(一套私产房),成为被继承人;小儿子(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奶奶(被继承人)去世(死亡);则小儿子对奶奶遗产的继承权,由小儿子的女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替小儿子继承(代位继承),继承小儿子(即女儿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注:大儿子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无可争议,此处不讨论。
3.楼主的观念:小儿子夫妻离婚,其女儿归妈妈抚养,父亲(小儿子)已经一次性付清生活费,因此,小儿子的女儿对于奶奶的遗产无继承权。
正确的观点是:小儿子与小儿子的女儿仍然是父女关系,奶奶与小儿子的女儿仍然是祖孙关系,这种直系血亲的血缘关系,不会因小儿子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割断,因此,小儿子的女儿仍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
虽然,以上的解答不太符合楼主的心思,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亲情上也不应否认这个孙女的继承权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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