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开庭时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

我是被告开庭时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案件中被告准备工作

(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四)、被告举证;

(五)、法庭辩论;

(六)、最后陈述。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被告注意事项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5

需要有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四)、被告举证;

(五)、法庭辩论;

(六)、最后陈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扩展资料:

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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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2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二,当事人在开庭时,只要如实陈述自己的问题,或者为自己答辩即可,不需要刻意准备,做到随机应变即可。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扩展资料:

法院开庭的程序

1、开庭时,法官会先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然后宣读一系列法庭审理规则,询问双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员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况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出示证据(有时候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一般会用一句话带过,说被告已看过起诉内容,则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陈述,可以补充表达出来。

3、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并出示证据。

4、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和被告关于案件的证据,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或反驳——这叫质证,还会询问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果需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是否属实”的,此时应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辩论。

6、辩论完毕,法官会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并能调解成功的,法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法官不再调解。当然,如果在开庭几天后,双方可以再调解,并能达成一致意愿的,可以告诉法官,按调解成功来解决,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7、整个庭审过程,有书记员记录双方各自的发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调解,那么在各自发表完毕陈述后,书记员将庭审的记录打印出来,要求双方看过有没有跟在庭审过程发表的言语有出入,有的可以适当修改并在修该处签名。双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审笔录之后,庭审结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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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2-24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当事人在开庭时,只要如实陈述自己的问题,或者为自己答辩即可,不需要刻意准备,做到随机应变即可。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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