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扩展资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当代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经制定法正式认可的习惯是法的正式渊源,否则即为法的非正式渊源。一些西方国家习惯于通过司法审判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当制定法和先例不能覆盖所有这些问题时,法官就要以法的正式渊源形式以外的其他公认的行为准则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如果这些准则被反复援用,便成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形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