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描述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男方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未满二十周岁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你们已经经过了婚姻登记且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一方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如果一方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也可以在知道后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们也就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
现在如果确实登记成功了,就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法条】《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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