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犯罪被判刑,但法院在判决(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中并没有剥夺其判刑前的连续工龄,其担任公务员时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又并非他们的责任,因此,在刑满释放后无论其判刑前工龄长短都一概清零,不享有养老保险的“一刀切”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开除公职的,工龄被一笔清零 ,有法律依据吗?犯罪行为已经受到法律惩处,可法律惩处中,并没有附带没收个人财产。工龄又是实际存在的 , 有什么依据清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