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缴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1000000元,加工费为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验收入库,加工费、进项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1)假如该批材料收回后直接销售;(2)假如该批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分别做出有关甲企业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