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5-06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既不是按照工伤职工工伤前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算,也不是按工伤职工工伤解除合同前的工资计算,而是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区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来计算的。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该标准每年都是变动的,因此关于你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具体标准,你应该去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