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2月进入一家上海的公司,合同期限是一年,到期后,人事部门一直未通知续签,但综合医疗保险一直有交纳。我也一直在公司上班。现在我对公司很不满意。我这种情况,
1: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从合同期满到现在四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2:还有就是,现在我这种情况是否是属于那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和公司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现在如果公司辞退我的话,是否需要赔偿补偿金?网上大概看了一下,有类似情况,有人说可以,也有说不行的。
金币没有了,真不好意思。。。
谢谢yanpengaaa朋友的回答,尚有不明之处,还望解惑
1:走仲裁的话需要准备一些什么材料吗?
2:我的这种情,如果现在公司辞退我不需要赔偿?可我现在是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啊,虽然没有合同。这一点我不大同意你的说法。
可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
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你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你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你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