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第一审程序。审判实践表明,各地法院在审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占相当的比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使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得到迅速、及时解决,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但也应看到,有部分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办案质量。因此,有必要就经济纠纷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件起诉受理阶段。这是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阶段。通常情况下,在此阶段应决定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此时,极易出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不同诉讼程序适用颠倒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以应适用普通程序而适用了简易程序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缺乏全面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非重大、复杂......(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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