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这种作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9条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能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因此,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外,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在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得解除,如果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时,即使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