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的定义是直接的肉体打击,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等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这些方式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
建立正常、高尚的师生关系,不仅是良好的教学秩序形成和维护的关键,也是平等友好互助的人际关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学校里,一般来说,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平等的,他们除了各自担负的任务和职责的不同,即扮演的教和学的角色以及所处的位置不同外,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对学生施教;而学生根据教师指导,通过课堂的组织教学和积极思维受教。教师关心爱护同学,学生尊敬热爱老师,从而形成了教与学的关系层面。平等待人,为人师表,循循善诱,耐心施教应是教师为人之本。但是,在教与学的关系中,也会产生冲突矛盾,如当学生受教的效果没有达到教师施教的期望标准时,教师可能产生不满和急躁,甚而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果这种现象在课堂上,在你身上发生了之后,你应该怎么做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这些规定,我们同学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违法的老师提出批评意见,大胆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同时,我们学生自身也应做一定的自我反省。应严格要求自己,应尽量避免与老师发生正面冲突,尤其是在课堂上,在大庭广众中,如老师的教导是正确的,要求是合理的,学生更不能当面顶撞。最好先听完老师的教导,如果发现对自己不正确的评价或误解,可以找另外一个合适的机会向老师解释,避免造成心理上的隔阂和情绪上的对立。正如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旦发生“顶牛”现象,最易发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过激言行。
良好的师生关系还要依靠日常的感情交流,互相理解、关心、帮助。即注重课后、课下的交流。有时候个别老师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多半是由“恨铁不成钢”所致,因此千万不要造成隔阂。我们除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之外,也要学会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发生在周围的类似问题,这也是培养自己良好情操和锻炼能力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