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员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今年把卖了之后又重新贷款购买了新房,取得贷款还是首套房贷款利率?

还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实务中,按照“认贷不认房”的标准界定。即2019年起,实际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只要享受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即可享受扣除。
  纳税人可通过住房贷款合同自行判断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无法从贷款合同自行判断的,应向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中心查询,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义务为贷款人提供查询信息服务。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27
我司员工享受住房贷款专利,付金扣除今年把卖了之后重新贷款,可以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一系列的办手续。
第2个回答  2019-12-26
看当地房贷政策。通常不限购城市,是认贷不认房。只要没有房贷余额,就都算首套房。
第3个回答  2019-12-26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首套住房贷款并不是指购买的首套房的住房贷款,而是指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重新贷款购买了新房,取得贷款还是首套房贷款利率,该员工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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