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5-11
既然已经开庭了,就应该出判决书,但并不是开庭之后紧接着就能出判决书,中间有一个合议庭合议过程。但是既然已经开庭了,再说什么上诉状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名,过了上诉期限,并以此为由将案件退回了区法院是没有道理的,区法院原审法官却说案件已经撤诉,但你们没有签字,这更是歪曲事实,不用怕,去找他们理论,法院是应该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如果他们不讲理,就到检察院或纪检委、信访部门去反映,低一级的部门不管你的事,就到他的上级部门去反映。别怕,祝你成功!
第2个回答 2018-07-3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