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没有迁移户口的情况下,妻子一方可以通过夫妻投靠落户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落户到男方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不受被男方户口登记地限制。鉴于各地政策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4、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2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所以,目前符合第2项的情形,女方是可以把户口落在房子上的。
扩展资料: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下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2、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公安-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