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于08年1月24日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了首付(当时还不能办按揭),现在开发商通知要去办按揭。现在因买房者工作异动,没有能力继续买房,办按揭,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开发商要求买房者付房子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须付契税、花税、营业税等费用。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两点(1、逾期60天按万分之1付违约金;2、俞期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1%支付违约金)现询问以下几个问题:一、开发商未开发票给买房者,如果买房者请求解除合同,以上税费是否要买房者承担?二、开发商要求买房者付总价的10%,是否合理?三、如果10%违约金不合理,开发商是否可以要求按目标房价与当时房价的差价,要求买房者赔偿?四、如打官司买方应付多少违约金及费用?以上盼回复!提问时间:2008-10-3110:46:07问题补充:合同里除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体现其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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