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2006年10月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废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