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持身份证先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证明,证明档案与身份证持有者为同一人,然后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用户需要注意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颁布的《职工退休、辞职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干部、工人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或者连续工作十年的。
(二)从事地下、高空、高温、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连续工龄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或者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残疾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因工致残被认定为1至4级伤残的,应当保持劳动关系,辞去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