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0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0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业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 500元,货款已付。
(3)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 4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7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场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1吨=2 000斤。
要求:
(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消费税税额:[5X2000X60+23400/(1+17%)]X20%+5X2000X0.50=129000元。
2、可抵扣的进项税:50000X13%+25500=32000元,
3、销项税:[5X2000X60+23400/(1+17%)]X17%=105400元;
4、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5400-32000=7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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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21
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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