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0-17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
2.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基本内容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保护请求权;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例如张三去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保安上前阻拦张三,并将其强行带入保安室,还要求脱去衣物检查,然而保安并未在张三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在这一案例中,超市保安的行为即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
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
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法律表现: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四、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住宅不受侵犯,强调的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果是有关执法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进行搜查是合法的。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邮件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里需要注意通信自由指对象自由和方式自由,通信秘密指内容秘密。此外在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情形,例如:家长看孩子的日记、因担心孩子早恋而去看孩子的信件、情侣之间查看对方的短信等。这些行为由于在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大家往往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