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福建工作,月平均收入12000-13000,用人单位在厦门给我缴纳医保、社保、公积金,医保、社保按厦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1700元)缴纳,与我原来缴纳的金额差距较大,请问用人单位这么做是否合理,有无违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