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2010年过世,之前立自书遗嘱将所有财产赠与一直赡养和照顾自己的大女儿的女儿(即外孙女,大女儿已经过世)。老人另外还有一女(二女儿)和一子(已故,但育有一儿一女)。由于一些家事,受赠者(外孙女)一直未来得及办理继承。现在想通过法院申请执行遗产继承。因为时间已经过了两年,那这份遗嘱是否还有效?法院是否还受理?
但我听说:如果遗嘱受赠人未办理继承手续,超过了二年,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时效,该遗赠遗产是不能再继承的。而且:《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有这说法么?
追答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现在又没人侵犯外孙女的利益,当然可以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