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质押的法律问题

李某向我借款一百万,并用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归还,股份归我所有。现到期李某无偿还能力,我是应该起诉他还钱还是办理股份过户呢?请资深律师解答。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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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5
股份质押,对于质押权人来说享有的是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通过起诉,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拍卖后的款项。
双方也可以协商,对质押股权作价抵债,最好先评估股权的价值。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相关债权人可能会提出异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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