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以保证金保证或保证人保证被告人随传随到。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不严重、认罪、取保候审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判刑与取保候审没有关系,取保候审也不是刑事处罚,但可以证明的一点是以后判决的结果不会重,否则,就不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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