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会房贷未还清,关于过户问题怎么解决?

贷款买房,首付男方家里付,还了一年贷款后,结婚,拿钥匙的时候就把女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现在女方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和债务经协商后女方不要房产,不要补偿,直接离婚。但涉及到房产过户,因为是贷款中,房子产权属于银行。在没有能力一次付清房贷的情况下,能够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过户问题呢?比方说协议房产还清后由女方协助过户,公正处盖章,这类文件会不会有效?或者其他方法?

建议方式是,你俩把离异住房分割细则,写入离异协议,注明住房归你,女方不要任何补偿,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再一起到公证处,给离异协议做公证,
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
以后,贷款还清之后,凭离异协议,你俩在办理离异住房析产过户,重办你一人名字房产证,就可以,
如果女方拒绝,你可以凭公正的离异协议,直接起诉维权!追问

唯一担心一点问题,因为目前还没有办法确定什么时候可以还完房贷,此时所做的公正,如果经过比较长的时间,中间又出了什么新的政策之类的,会不会有影响,或者导致公正文件失效?

追答

不会影响。
你说的情况,不是你一家所有,是普遍现象,有几个老百姓能一次付清房贷??都是欠着一屁股债,
都是依照我说的法子,把财产析产方式和方法细则,写入离异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做公证,以后,凭公证书,办理析产过户。只要200元就可以办理你一人名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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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4
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法应根据情况判决归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换言之,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由于设定了抵押权,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以转让所得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该房屋在贷款还清前属于产权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对于该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个回答  2015-03-13
这在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过户是不可以的。只能是协议写明,还清后,女方再配合过户,这些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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