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其中两个月为试用期。但是在试用期将近结束后,公司提出因为我在试用期中的表现没有达到公司的满意程度,将辞退我。并提出辞退的过程有两种方式,一是让我签订公司因员工未达到要求而被辞退的同意书,另一种就是让我签订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意向书。我签订了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是不是这种做法属于公司的不合法行为呢?还有什么补救方法吗?谢谢!
符合不符合公司要求,只能公司一面说了算。公司的理由是两个月内没有促成新的客户成交。但是在录用之初和入职后也没有提出过明确的绩效要求,比如某项工作的截点或者完成量上的要求,只是说年底会有绩效考核,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考核的情况核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