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是要分级的,即鉴定伤残等级。那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按伤残等级区分
一、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员工与公司始终保持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助金,还有医疗补助金之说。
二、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员工。公司不能以不胜任岗位,或劳动合同期满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没有任何的主动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提到:“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制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的工伤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开始已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员工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如果工伤职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
该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指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应正确理解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第36条、第37条虽然规定了5级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没有明确规定也能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
这里就要区别情况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在获得工伤待遇的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工伤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获支持
2011年开始原告段某在被告分宜某公司处用工,做过顶板、进窑等多种工种。用工期间原告的工资是按日计件领取报酬,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在进窑时被走车电机三角带砸中左脚受伤,被送至宜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2013年12月5日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4年2月28日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工伤拾级。
双方因工伤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段某申请至分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分宜某公司支付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4150元。
法院认为,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的。
本案中原告从到被告处上班起,被告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上班期间对此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原告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原告申请仲裁时才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可见,原告是因工伤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不是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分宜法院网-工伤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获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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