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毕业后在一家公司从事文案工作,工作近一个月后因为另一名文案辞职,老板在签合同的时候亲口许诺我由试用期转正,并从这个月享受正式员工的工资和保险等所有待遇。签合同的时候老板说按公司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必须要在合同中体现,但是我享受正式员工所有待遇。前几天发工资的时候老板突然反悔,只给我发了试用期工资,并且提成也少了一大部分。我第二天提出辞职。老板说按照公司规定工作未满一年要将公司交的保险全部从工资中扣除,并要求我再干三个月完成交接手续。此时,按照合同我还处在试用期,所以第二天跟老板提出交接,要求七天内离职,老板大怒,并作出了一些过激行为(如用高跟鞋狠狠踢门、威胁等)。请问我下一步该怎么办?我离职手续需要办些什么?公司需要给我一些什么材料?十分感谢。
劳动者试用期离职程序及手续:
劳动者想在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试用期离职信〔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提前转正。如果老板只是口头承诺你提前转正,而劳动合同上签的中三个月试用期,那么,老板是可以反悔的,法律上只承认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试用期,虽然老板这种反悔做法很让人讨厌,违背道德,但法律只承认有证据的约定和承诺。但是,如果你提前转正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转正通知书、转正薪资变更等),有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你是提前转正的,这些单据有法律效力。在申诉时,单据在你手上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单据在单位的,由单位举证。另外,如果有其他同事(比如你的直接上司)的证言证明老板确实承诺过你提前转正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2、关于试用期约定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的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三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满三年的,那么,单位与你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约定,单位需要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不利后果,这是另一个话题,这里不展开说。
3、关于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你按照这条规定提前向单位递交辞职通知书,并做好工作交接,达到离职日期时,单位应当让你离职,并办好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停缴社保、清算债权债务等)。单位是不能强制留你的,也不能找借口阻止你离职。注意,我这里提到的辞职通知书,是辞职通知,不是辞职申请,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辞职是通知单位你不干了,劳动者和单位都是劳动合同适格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
4、关于社保。你说的保险,不知道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社保是国家法定,必须购买,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商业保险则是企业和员工自愿购买的。如果是社保,你离职时(包括辞职、解雇、自离、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等一切离职形式),单位无权从你工资中扣除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是商业保险,如果当初双方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你先把上述几点弄明白,建议你阅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和社保保险法,加强一下自己这方面的知识。如果单位不按我上面论述的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违反了哪点,你就主张哪点。申请劳动仲裁所需的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动局提供)等,还有其他必要的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有帮助。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