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12
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五年前已经入职,并一直在原单位工作,那么,你的工龄应当你入职时起开始计算。
2、我不是很理解,你所说的补发工资指的是什么工资?难道说你公司自你入职以来都没有给你支付工资吗?如果你指的是加班费,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无关。如果希望公司给你补缴社会保险,你可以到社保基金或劳动局投诉,要求他们处理。许多地方追缴社保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各地做法不一,你可以咨询你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律师。
4、给你一点提示:自08年1月1日以来,你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你也可以未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未为你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第2个回答 2014-06-29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那段工作时间是要按劳动合同法来处理的。如果至今没签合同,单位应该从2008年2月1日起至今每月支付你双倍的工资。08年之前的合同期不计双倍工资。 如果没有给你缴社会保险,应该补缴从与你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起到现在的社会保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13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保险,但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了.个人或者同单位是不能办理补交的,社保局只会根据劳动局的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书办理补交.你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补交的,5年工作年限也可以算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