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电气照明系统中,一般用哪些指标描述照明质量

如题所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0.2.6。

  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0.2.8 在统一眩光值UGR≤22的照明场所,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有效地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较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1)采用局部照明。

  2)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但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灯具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见表10.2.9: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为使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可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的比值保持下列条件:

  0.25 ≤Ev/Eh≤0.5(10.2.11)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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