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人们从一开始就见证了他们的“一见钟情”,此时关注他们为何“互相猜疑”,日后目送他们“不欢而散”。选秀节目火爆了,“新鲜出炉”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尖锐了,这里面暴露了年轻艺人缔约时的弱势地位,暴露了经纪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
最近几年国内的金牌娱乐选秀节目打造了一批又一批“一夜成名”的年轻艺人。一般情况下,当选手进入全国总决赛的时候,多数的经纪公司会密切关注自己看中的选手。这时,有的经纪公司会抓住选手迫切晋级的心态,提出与选手签约并全力支持打造她。对选手来说,这突如其来的美事类似于大学生还没毕业就已经找到了工作单位。此时,当选手面对梦想的时候,已经不再顾忌这是实现梦想的“蜜水”还是得不偿失的“毒水”。往往会不顾一切选择与经纪公司签约,签约事件在比赛进行中的完成对选手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迫不及待的签约往往会使自己处于从属地位,或者说弱势地位。我想大家都明白,一夜成名的艺人最担心自己昙花一现,其明知自己只具有暂时的含金量,金身还需经纪公司来镀。正是上述原因导致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地位的不平等,这也就决定了经纪合同内容本身存在的不公平,经纪公司对艺人约定霸王条款也就在所难免,业内曾有人称有些演出经纪合同类似于“卖身契”。 我看了几份空白的格式演出经纪合同,客观地讲,多数合同内容是“显失公平”的,它约定了艺人应遵循的众多义务及违约后应承担的高额违约金,约定比较长的合同期限束缚着艺人的黄金职业生命,但经纪公司的权益保障性条款约定了很多,义务性条款不具体明确,其违约责任一般不作约定。流行于港台娱乐界的“雪藏”更是让霸王条款升级,一旦艺人的一些行为引起经纪公司的不满,公司便可以按照合同条款选择“中止”履行合同--“雪藏”艺人。“雪藏”就是公司不给艺人安排任何演出活动,切断艺人的收入来源,同时又不与该艺人解约,若艺人自己提出解约或者擅自承接演出,则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巨额的违约金。“雪藏”对艺人来说是致命的打击,甚至很可能终结艺人的演艺生涯。
对于“显失公平”的演出经纪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属于一方可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那就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灭失。很多的艺人在合同订立之初就知道合同本身某些条款的显失公平,但由于签约后一年内自己的能力有限及“一见钟情”的情绪还在延续,往往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从而导致撤销权的灭失,只能默认霸王合同的约束。但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毕竟是安置在演出经纪合同中的“定时炸弹”,为双方矛盾的激化埋下隐患,日后随着艺人能力的逐渐强大,“爆炸”引发分手是迟早的事。所以平衡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我国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效仿劳动管理部门的做法,制定演艺经纪的格式合同并建立演出经纪合同签证备案制度,以此方式规范演艺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演出经纪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为了真正保证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艺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出台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
希望艺人与经纪公司彼此尊重、和谐共赢。在选秀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希望那些渴望成功的年轻艺人们冷静、谨慎地面对站在自己面前的“伯乐”,作出人生最灿烂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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