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D
以下是对《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的解释:
可从以下三点把握和理解第十九条的内容。
第一,正确把握级别的内涵以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时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体现。所以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可以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
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突出以下三点:一是合理增加级别数量。普遍反映,原来的十五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级别与职务有一定对应关系。三是“向基层倾斜”。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越明显。
第二,把握和理解级别的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1956年确立的等级工资制,级别一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二是作为任职的参考值。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形成的。1985年实施“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后,级别被取消,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1993年实施的“职务级别工资制”,恢复了级别设置,但级别工资在公务员的工资收人中只占较小的份额,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微弱。正是在总结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作了上述规定,赋予级别更多的激励作用,使职务与级别成为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两个基本依据,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由于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各层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第三,把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的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
此处所说的职务,不仅包括领导职务,还包括非领导职务;不仅包括综合管理类职务,而且包括专业技术类职务、行政执法类职务等多种职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应与职务相对应,在对应幅度内确定公务员级别。这里所说的德才表现,反映公务员的素质,不仅包括思想品质,还包括能力才干。此处的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此处的资历,包括学历、工龄与任职经历和年限等能反映资历的情况。比如博士生与本科生的初定级别是有区别的,工龄长短及在同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都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因素。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只要合乎规定条件,也可以在职务对应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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