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5年的车.在中山十二月八号因没戴头盔..车孑是外地牌没有年审.无保险..具有被盗嫌疑..本人姑计会罚六百以上...所以决定不要车了...那样的话不知对驾驶证有没有什么影响?请高人指点一下,多谢!
一、已经有C1驾照的
其实这个得分情况对待,如果是电子警察记录的违章,摩托车罚款不交只会影响到摩托车的年检,不会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C证;如果是现场查处的违章,记录了驾驶员身份证号或者驾驶证号,那么不交罚款驾驶人的驾驶证将无法换证。
二、还未考取C1驾照的
如果已经报名驾校的话,对考科目二是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你考完科目四是不会发驾照你的,车管所会让你把违章外理完,才会发驾照你;你还是尽快把摩托车违章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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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怎么处理?
车主只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任何一个交警队或行政综合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如果违章没有扣分的话,可以直接去工行自助缴费机或网上缴纳罚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宝等缴纳罚款的;但如果有扣分的话,那就必须先去交警队确认违章和扣除分数后,才能缴纳罚款的。
异地违章处理的最好是去违章地区的交警队接受处理,防止在驾照本地处理了而异地违章记录无法消除的现象。
参考资料:摩托车-百度百科
车子不要了跟驾驶证没有直接影响,如果是因为没有戴头盔,要你出示驾驶证,并做了档案,就会按交通法处理。驾驶证会留下记录,不去消除一直记录在案的,该号牌的机动车是不能通过年审的。
如果驾照违规并且已经开了罚单,15日之内不经处理,每日按罚金总额加收3%的带纳金,收至与罚金总额平衡时止,严重的话驾驶证可能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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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日14时30分,赵先生骑着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南宁市民族大道金洲路口时,被南宁交警部门查获。赵先生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保险标志,被交警部门处罚600元并吊销(含小车C1机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无独有偶。去年8月16日9时45分,欧先生在南宁市民族大道骑着不符合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当天的执勤民警处罚500元并吊销(含小车C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因赵先生和欧先生不服南宁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于今年9月1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当天给予受理。
由于这两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案情相同,10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同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上,赵先生和欧先生诉称,他们通过不同的考核体系分别取得C1和E两个准驾资格,而当时只是驾驶摩托车违法,无驾驶小汽车的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一并吊销C1准驾资格,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赵先生和欧先生认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未提供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当一并吊销原告的C1准驾资格。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南宁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称,在本案中,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证据清楚、确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牌号,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同时,该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原告驾车上路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还认为,原告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存在认知误解,不同的准驾资格并非各自的行政许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增加准驾车型的行为需要颁发新的驾驶证,而只是在原驾驶证上增加准驾车型代码,驾驶证的有效期也仍然沿用原驾驶证的有效期。
原告的驾驶证的有效期也是如此。而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原告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社会的危害性存在盖然性,所以对原告给予金钱处罚、并吊销C1驾驶证才是“过罚相当”。交警部门认为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向审判长提交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同类案例、交警部门败诉等相关证据来反驳南宁交警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得当的观点,并证明南宁交警部门的处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南宁交警部门则认为,在原告上交的证据中,以以往案例来评判当今事实的做法不当,应以当今事实为标准进行评判。
在辩论中,原告方以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摩托车E证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一并吊销C1驾驶证进行了辩驳,认为两证使用范围不一样,处罚应当不一样,此类牵连吊销驾驶证的行为无效,应当分开处罚。
被告交警部门再次驳回原告,认为原告对驾驶许可证概念存在误解,公安机关从来没有颁发摩托车驾驶证或者汽车驾驶证,只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原告驾驶不合格摩托车上路,即对社会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若不吊销其驾驶证,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故交警部门有权在其违法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当天,此案未当庭判决。
摩托车违规被扣车,如果不去办理,即不要车了,会对驾驶证有影响。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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