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间主要是对一些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等的学习,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会适当的有一些谈话教育,在课余时间可以有一些休闲娱乐,体育等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等。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扩展资料
拘留的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