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就违法。
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对常规武器立法的总体规则如下:
1、刀身(不连刀柄)长于8厘米的(可折叠刀具则连手柄计算长度);
2、刀身上有放血用途的刀格,引血槽等方便刺伤后放血的;
3、刀身尖锐角小于60度角的尖刀;
4、刀身内有机械装置可使得刀能突刺出去的(例如弹簧刀,能使刀一下子弹射的);
5、刀身带有2个刃以上的(双刃刀,多刃刀等);
符合以上条件任意一条,即纳入管制。少数民族刀具许出示少数民族证明。任何未开刃的刀具,均不属管制刀具。除此以外,各种钝器都可以随身携带。
扩展资料:
刀具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