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神,想咨询一个事情:陈某去年借我10万元,说用作投资,写了借条,说是今年6月31日前还。但是现在都过了快两个月了也没还,最开始打电话时陈某总是借故往后拖,但最近打电话陈某居然不接我电话了。我觉得对方没有诚意还这个钱(这笔钱几乎是我多年全部的积蓄,而我最近刚辞职,还准备用这笔钱创业),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
交代一下万某的背景:陈某原籍是四川某市人,但工作地以及现在的户口在西藏,是公务员,月工资4000多,再加上一些补助,一个月收入有5000左右。他的房产是在四川某市。
想问的是:
一、为了防止他转移房产,我是否可以就在西藏这边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已经通过朋友查到了他房产的具体地址。
二、我听一个懂法的朋友说,如果对方只有一套房产,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也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是这样的吗?但陈某现在不在四川某市居住,他的单位也在西藏这边给他分了房,而且他有固定收入,就算没分房也能自己承担租房,其父母也不在那套房里居住,另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该房不定为陈某的生活必须用房,而能执行拍卖?
三、上述问题又引发我的另一个担忧,虽说陈某欠钱不还很可恶,但他的父母肯定会向着他,万一他父母把自己的住房卖了,那么陈某的那套住房就成为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用房了,那我该怎么办?
我的悬赏分不多,全给了。但真的望各位大神给我提供实用的帮助信息,万分感谢了!!!!
如果对方只有一套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
要求法院对其房产采取查封并进而进行评估拍卖措施,法律只是规定应该给被执行人家属留出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居住条件,并没说不能拍卖唯一的住房,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此套房产拍卖掉,部分款项给被执行人及家属置换一套够住的房屋即可,也可给他们暂租一套房产,为其缴纳一定时期租金即可。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可将该住房依法予以拍卖。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还想问下,他现在有稳定收入,是具有还款能力,如果法院判决执行他的工资,具体该怎么执行呢?如果他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不将他的工资给我,那该怎么办?
另外您所说的时效是指什么?
我手里有他写的欠条,算是权利凭证吗?
工资是有工资卡的,执行工资会直接每月划走。你的借款凭条就是权利凭证,诉讼时效是指如果你的欠条上标有还款日期,到还款日期后过了两年,期间你又不能提供向他主张过权利的证据,那两年后你诉讼,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你就丧失胜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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