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量化股权。按国务院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 市政府颁发的《实施集体条例〈细则〉》规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权归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落实到企业就是职工(代表)大会。政府在还权于民过程中,必须按条例和细则,使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决定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中包括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体共有产权,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这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职工量化股权,量化的主体是劳动积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在计划体制下,把政府当作集体资产的支配主体,提出不允许量化,那是历史的产物。集体企业的本质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劳动积累惠顾返还给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产权。目前允许向职工量化股权的依据有二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一个是 政集(1998)15号文件。总的精神是可以向职工量化所有权,但量化的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执行。改革是对旧体制旧观念旧规章的创新,改革创新需要探索,并在实践中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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