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公司满三个月后,公司和我签定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愿意交社保,说要等几个月后看看情况。
他说我要现在离职也可以,但是上个月的工资一分没有(我们每月1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我是11月4日与老板因社保问题发生不愉快的)
后来,老板找一个人和我协调,让我再呆一周,办理交接。我交接完了,他不给我工资(原因是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足足拖欠了我一个月零十天的薪水,请问:
1,我要辞职一定要提前30天打报告吗?
2,离职后我有权要回我的工资和要求他补交社保吗?
3、一年的合同试用期超过三个月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吗?
4、他都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具体款项?
劳动局会不会向着企业说话?我告有优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