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事项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扩展资料: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必须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及经教育法特别授权的其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因所具有的惩戒性质,其主体应仅限于教育行政机关。由于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关系的特殊性,教育法特别授予一些机构以行政处罚权。
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授权普通高等学校对违纪考生可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取消违纪考生的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
必须以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为适用前提。即个人或组织故意规避或疏于履行教育法设定的义务,拒绝做教育法要求做的事情,或者超越法定权利界限,做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违反教育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扩展资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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