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规定:
拨出
经费
核算行政单位向所属单位拨出的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如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等。
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当按照接受拨出经费的具体单位和款项类别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经费
支出
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本科目应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2.根据《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原文:
在“502 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拨出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和“拨出其他资金”。其中,“拨出财政拨款”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拨出政府性基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在“拨出财政拨款”科目下,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在三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3.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原文:
拨出
经费
502 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经费
支出
501 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日,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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