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5-12
看守所干警提押在押人员不带手铐并不一定违反规定,实际上无论我国的《看守所条例》还是《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于普通犯人,都是严格限制戴械具,只是固定在某种情形可以戴,而不是必须戴。但是对于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
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 一 )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 二 )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 三 ) 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 四 ) 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三、使用戒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后报告所长。
四、给人犯戴戒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背铐、双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