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和公司发生了劳资纠纷,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公司没有出庭,仲裁委员会作了缺席判决,判决我胜。现在的问题是,可能出现公司注销或其他情况,具体是:2007年底公司投资人另外注册了新的公司,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的业务都是以新公司的名义开展的,而新旧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组成都是不一样的,只是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旧公司的董事长。现在旧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但是也没有注销和申请破产,和他们联系他们说原来的公司不存在了,只能找原来公司的法人代表,可原公司法人代表是韩国人,目前并没有在中国。想请教各位:1、在目前情况下,怎么才能要到钱,2、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或者公司上诉期间出现了注销、破产的情况,又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劳动仲裁后,公司尚未清偿债务就注销的,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要确定该公司是否还在营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状态,如果尚未注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该公司在执行或上诉过程中注销,可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