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如下:
一、“寄件人姓名”的填写:
此处的寄件人应当为实际经手寄送该邮件的自然人;
寄件人在此处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完全一致;
如果明确约定了联系人或寄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约定的人员;
如果没有约定联系人或寄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合同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非自然人);
如果案件代理律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寄送法律文件的,此处应当填写具体经办该案的代理律师;
寄件人的姓名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严禁将不相关的人员作为寄件人,并将其信息填写在此处。
二、寄件人“电话”的填写:
此处填写的电话号码,必须是寄件人正有效使用且随时能够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优先、也可以是常用座机电话号码等),以便于收件人或邮递人员及时与寄件人保持联系;
如果寄件人与收件人指定了寄件人的联系电话,此处应当填写指定的联系电话,但应当保证该联系电话满足3.2.1条款的要求。
三、寄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填写:
此处填写的内容应当为寄件人所在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此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邮件内容的发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寄件人所属的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四、寄件人“地址”的填写:
寄件人的地址应当为寄件人所属单位的有效联系地址;
寄件人地址应当明确、详细,以便于邮寄人员或收件人与寄件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果在异地邮寄邮件,原则上应当填写寄件人所在单位的营业地,而不是实际邮件寄出的临时地。
五、邮寄类型的选择
依据实际邮寄物品的类别,确认所邮寄的是属于信函、文件资料,还是物品,并在确认的选项前打勾。
六、“内容品名”的填写
“内容品名”的填写必须做到简单且内容完整,让收件人仅看填写的“内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邮寄的具体内容,并知悉寄件人寄送该文件资料的目的。
“内容品名”应当对邮寄内容能够准确描写,不能产生歧义。如果确实无法消除描述歧义的,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邮寄。
如果邮寄的内容是要求收件人或所在单位支付金钱信函的,则应当注明:
(1)债权人名称;
(2)该金钱给付义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注明合同编号或债权凭证编号);
(3)支付金额;
(4)支付期限。
如果寄件人要求收件人从事一定行为的,应当注明:
(1)债权人名称;
(2)要求从事行为的具体内容;
(3)从事具体行为的期限。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注明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及合同编号,使该合同被特定化。
寄送给法院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
(1)案号;
(2)法律文件的提交方;
(3)案由;
(4)法律文件名称及份数。
七、 保价
对于比较重要的物品或信件,可以进行保价。保价后应当向邮寄人员索要发票及凭证,并进行保管。
八、“交寄人签名”的填写
应当由寄件人在“交寄人签名”处签名;
交寄人的签名应当清晰,容易被辨识。
九、“收件人姓名”的填写
收件人为收件单位有权收取该邮件的自然人;
如果合同明确指定了收件人的联系人,此处应当填写指定的收件人;
如果没有指定联系人或收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合同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非自然人);
如果无法确定收件人的准备信息,必须在邮寄前向权威机关进行查询(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代表人、负责人等);
如情况紧急,不能查实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以注明收件人为“负责人收”;
如果是案件代理律师寄送给法院或仲裁机关的法律文件,收件人应当为该案件的经办法官;
收件人的姓名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严禁将不相关的人员作为收件人填写在此处。
十、收件人的“电话”填写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联系电话的,此处填写指定的收件人联系电话;
如果没有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的,应当为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联系电话,或通过法定途径查询到的其他联系电话;
如果收件人是案件经办法官的,应当注明该法官所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或其书记员所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原则上在该处不得填写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的私人联系电话)。
十一、收件人所在“单位名称”的填写
应当为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名称的全称;
此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邮件内容的收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必须与收件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如果收件人是法官的,“单位名称”为该法官所在法院的具体庭室。
十二、收件人所在单位的“地址”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填写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经确认变更后的地址;
如果没有指定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先行确认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地址,并将该法定地址作为收件人收件地址。
十三、其他
1、如果向案件经办法官寄送法律文件的,在邮件寄出后,应当提前提醒收件人注意查收。
2、如果邮件因拒收或无法妥投被退回的,应当先确认面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本指引,如果均符合应当将退回的邮件作为证据进行保存。
3、如果涉及诉讼时效、上诉期限等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件,应当采取直接送达及多种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以避免送达不到的风险。
4、邮件寄出后,在确认邮件妥投后,应当收集妥投的证据,并进行保管。
扩展资料
国际EMS快递的优势
1、国际EMS快递计费简单,价格为中国邮政EMS的公布价乘以折扣,以人民币结算;
2、当天发货,当天交接深圳邮局,当天上网跟踪,从而节省快件在国内运输的时间;
3、国际EMS快递通关能力强,可发名牌产品,电池,手机,MP3,MP4等产品;
4、货物不计体积,适合发体积大重量小的货物;
5、EMS国际快递全世界通邮,可到达全球210个目的地;
6、无燃油附加费及偏远附加费;
国际EMS快递的保险
此项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寄件人选择此项服务时,应确定保价金额与每个邮件内件实际价值一致,每个邮件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保价费按申报的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邮件如发生延误,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况,邮局不提供赔偿: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4、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6、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EMS国际快递
国际EMS快递面单具体填写方式如下图:
在面单左侧填写寄件人的信息,右侧填写收件人的信息,下方填写您寄出的物品名称、件数、重量等信息,并支付邮递费即可。
只要按照上方图中标注的那样填写就可以了。
EMS(即“Express Mail Service”)是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由万国邮联管理下的国际邮件快递服务,在中国境内是由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
该业务在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它以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际、国内紧急信函、文件资料、金融票据、商品货样等各类文件资料和物品。
EMS快递拥有首屈一指的航空和陆路运输网络。依托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建立了以南京为集散中心的全夜航航空集散网,现有专用速递揽收、投递车辆20,000余部。覆盖最广的网络体系为EMS快递实现国内300多个城市间次晨达、次日递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面单填写规范:
1“寄件人姓名”的填写:
此处的寄件人应当为实际经手寄送该邮件的自然人;
寄件人在此处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完全一致;
如果明确约定了联系人或寄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约定的人员;
如果没有约定联系人或寄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合同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非自然人);
如果案件代理律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寄送法律文件的,此处应当填写具体经办该案的代理律师;
寄件人的姓名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严禁将不相关的人员作为寄件人,并将其信息填写在此处。
2寄件人“电话”的填写:
此处填写的电话号码,必须是寄件人正有效使用且随时能够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优先、也可以是常用座机电话号码等),以便于收件人或邮递人员及时与寄件人保持联系;
如果寄件人与收件人指定了寄件人的联系电话,此处应当填写指定的联系电话,但应当保证该联系电话满足3.2.1条款的要求。
3寄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填写:
此处填写的内容应当为寄件人所在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此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邮件内容的发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寄件人所属的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4寄件人“地址”的填写:
寄件人的地址应当为寄件人所属单位的有效联系地址;
寄件人地址应当明确、详细,以便于邮寄人员或收件人与寄件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果在异地邮寄邮件,原则上应当填写寄件人所在单位的营业地,而不是实际邮件寄出的临时地。
5邮寄类型的选择
依据实际邮寄物品的类别,确认所邮寄的是属于信函、文件资料,还是物品,并在确认的选项前打勾。
6“内容品名”的填写
“内容品名”的填写必须做到简单且内容完整,让收件人仅看填写的“内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邮寄的具体内容,并知悉寄件人寄送该文件资料的目的。
“内容品名”应当对邮寄内容能够准确描写,不能产生歧义。如果确实无法消除描述歧义的,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邮寄。
如果邮寄的内容是要求收件人或所在单位支付金钱信函的,则应当注明:
(1)债权人名称;
(2)该金钱给付义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注明合同编号或债权凭证编号);
(3)支付金额;
(4)支付期限。
如果寄件人要求收件人从事一定行为的,应当注明:
(1)债权人名称;
(2)要求从事行为的具体内容;
(3)从事具体行为的期限。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注明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及合同编号,使该合同被特定化。
寄送给法院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
(1)案号;
(2)法律文件的提交方;
(3)案由;
(4)法律文件名称及份数。
7 保价
对于比较重要的物品或信件,可以进行保价。保价后应当向邮寄人员索要发票及凭证,并进行保管。
8“交寄人签名”的填写
应当由寄件人在“交寄人签名”处签名;
交寄人的签名应当清晰,容易被辨识。
9“收件人姓名”的填写
收件人为收件单位有权收取该邮件的自然人;
如果合同明确指定了收件人的联系人,此处应当填写指定的收件人;
如果没有指定联系人或收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合同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非自然人);
如果无法确定收件人的准备信息,必须在邮寄前向权威机关进行查询(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代表人、负责人等);
如情况紧急,不能查实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以注明收件人为“负责人收”;
如果是案件代理律师寄送给法院或仲裁机关的法律文件,收件人应当为该案件的经办法官;
收件人的姓名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严禁将不相关的人员作为收件人填写在此处。
10收件人的“电话”填写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联系电话的,此处填写指定的收件人联系电话;
如果没有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的,应当为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联系电话,或通过法定途径查询到的其他联系电话;
如果收件人是案件经办法官的,应当注明该法官所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或其书记员所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原则上在该处不得填写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的私人联系电话)。
11收件人所在“单位名称”的填写
应当为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名称的全称;
此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邮件内容的收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必须与收件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如果收件人是法官的,“单位名称”为该法官所在法院的具体庭室。
12收件人所在单位的“地址”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填写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经确认变更后的地址;
如果没有指定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先行确认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地址,并将该法定地址作为收件人收件地址。
13.其他
a、如果向案件经办法官寄送法律文件的,在邮件寄出后,应当提前提醒收件人注意查收。
b、如果邮件因拒收或无法妥投被退回的,应当先确认面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本指引,如果均符合应当将退回的邮件作为证据进行保存。
c、如果涉及诉讼时效、上诉期限等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件,应当采取直接送达及多种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以避免送达不到的风险。
d、邮件寄出后,在确认邮件妥投后,应当收集妥投的证据,并进行保管。
扩展资料:
EMS国际快递是各国邮政开办的一项特殊邮政业务。该业务在各国邮政、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以高速度、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际紧急信函、文件资料、金融票据、商品货样等各类文件资料和物品,同时提供多种形式的邮件跟踪查询服务。
EMS 还提供代客包装、代客报关、代办保险等一系列综合延伸服务。
EMS国际特快专递资费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