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按实际情况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具体流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