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据以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总的基本原则和各种立法活动所要坚持的具体原则与特殊原则。就立法总的基本原则而言,最为重要的当属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1,立法的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要求国家生活的有法可依。主要内容和要求是:立法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都应依法进行;规范立法运作的法,在促进立法发展的同时,应该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有关立法的法在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活动的开展中具有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违反都应受到追究。为此,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特别是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制度。
2,立法的民主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依法治国的主体。而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和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追求和实现,要求有一个切实代表人民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领导、组织、支持人民通过各种民主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立法事业。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立法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同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使立法事业的发展具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和正确的方向指引。同时,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还要求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遵循客观规律,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3,立法的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注意克服立法中的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大政方针之下,在依法治国的新世纪贯彻立法的科学原则就要求:使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时俱进地发展科学、先进的立法观念和理念,更新过时落后的立法观念和理念,视立法活动为科学活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立法体制;重视立法的方法和技术问题,顾及立法的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妥善处理立法的超前、同步与滞后的关系,注意立法的原则性、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变动的结合;注重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最佳的法案起草者;与时俱进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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