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先办理工作交接的,应当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的拒签解除合同协议书或者证明书;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或证明书的,可以要求在其中注明经济补偿金数额,以利不依法支付时项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