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201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向大型商场销售食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0元,向个体经营者销售食品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17000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一批,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税),加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申请认证。
(3)从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一批,取得粮油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0000元,税额为20400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装卸费800元。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米粉10000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25000元,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1800元,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200元。
(5)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上月购进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面粉10965元。其中含运费465元、保险费500元。
(6)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000元。经查该厂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料工费的比例为4:3:3,其中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材料全部是面粉。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