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和户口上的人数有关系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16
农村土地确权跟户口当然是有关系了,本集体村民的身份是户口体现出来的。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农村土地确权后户口还可以迁吗

可以迁出,这个是个人自由,但可能就无法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的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2个回答  2020-11-16
农村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是无关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第3个回答  2020-11-16
宅基地确权按户口本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意思呢,已经是相当的明确了:宅基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1、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交给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2、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4、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下签字;6、颁发土地证。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4个回答  2020-11-16
农村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是无关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5个回答  2020-11-16
是这样的,农村土地确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农村土地确权依法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以经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对。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集体实际情况,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根据集体组织成员的意愿,允许村集体对承包地适当作调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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